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以排放
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業為重點的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禁止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土壤環境轉移。
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大涉重金屬企業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涉重金屬排放企業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
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執行重金屬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
我國的
土壤污染防治修復工作應以區域性、流域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工礦污染場地風險控制修復和土壤環境質量管理為重點,嚴控新增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