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體現了土壤污染防治將更加尊重科學決策、污染
土壤修復產業是整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專家呂忠梅認為環境管理可分為三個階段,后果治理——質量管理——風險管控。
我國目前處于環境質量管理階段,重點還在于控制環境污染和破壞形成的“危險”,《土壤污染防治法》則明確提出了環境風險管控的概念,并將環境風險具體分為生態風險和公眾健康風險,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最有意義的進步,將為環境治理從質量管理走向風險管控提供法律依據。
專家表示:土壤不同于其他環境要素的最大特點就是它可以是各種污染物的受體,土壤接納污染的途徑也是綜合性的,比如大氣中的鉛、水體中的鉛,最后都到了土壤中,造成了鉛污染的結果。所以
土壤污染防治的標準體系,與大氣、水的環境標準體系不完全一樣,它需要控制的是土壤所可能接受的污染物質總量,而每一種污染物要由大氣、水等各自的標準來控制。這也意味著,大氣標準、水標準要與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標準有機銜接。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穩定性、被動承受性和不可逆轉性的特點,其危害后果和遷移關系相對穩定,治理難度非常之大。土壤修復是有條件的,并不是所有的受污染的土壤都要采取修復措施。土壤修復投入巨大,當邊際效益降低甚至到沒有效益時,不應該盲目地進行修復,而應該將其封存起來,讓自然去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