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被認為是“最強”污染防治法,體現在對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
土壤修復以及對污染責任人追究這部分。
污染土壤修復的義務是從調查開始的,調查發現污染,進一步風險管控,然后進行修復,我們把相關利益人的責任都規定得非常詳細,包括政府的責任、使用權人的責任、污染人的責任還有農用地上農民的責任。規定得比較嚴密,可能強就是強在這里。
土壤污染是大家較為關心的話題,對于這部法律社會也是寄予厚望,起草人覺得這部最終出臺的法律是達到了我們的期望的,畢竟我們做土壤污染防治并不是要求把全部被污染的土壤修復完全,還是要以風險管控為主,我們在這些方面下了非常大的力氣去雕琢條款。
從目前的
土壤修復技術水平和各個國家這么多年污染土壤修復的經驗來看,對污染的土壤全部要求修復不是一個特別可行的路子。